培训机构退费难、商品房销售中介隐晦身份价外收费... | 八大领域消费维权典型案例(二)

发布时间:2022-07-08     发布人:

  “双减”后培训机构受到影响,家长要求退费却遇到困难......

  购买商品房,却遇到顾问公司假借“车位优惠”名义价外收费并出具定金收据......


案例三

少儿英语培训难以为继 

诉调对接破解退费难题

  21年9月8日晚,100余位家长聚集在余姚四明西路万达广场与某培训学校交涉退费问题,余姚市教育局立即对该公司进行约谈。

  经了解,该培训机构主要从事少儿英语培训,已在2021年暑假预收参训学生秋季学期培训费用,最近一次收费时间为8月20日,因“双减”政策影响,公司的外教师资和培训时间无法保证,家长要求退费。举办者自述,公司预收款约280万元,自开办以来因装修、房租、教师薪酬等原因造成较大亏损,无法向家长全额退款。

  对于这起群诉,余姚市教育局依托与余姚市人民法院建立的诉调对接机制,与法院立案庭联系,在确保所有基本资料完备的前提下有针对性地开展诉前调解工作,提供专业法律意见和调解方案,并安排资深法官对调解方式方法给予指导。

  截至2021年10月中旬,培训机构已与500余名家长达成了调解方案,一部分家长选择转校继续上课,另一部分家长选择退款。目前,培训机构已向家长退款100余万元,剩余款项达成协议再行支付。

案件评析

  “双减”政策下教育培训纠纷呈现两大特点:一是政策波及范围广。二是纠纷调和难度大。该类纠纷往往为群体性纠纷,涉及金额大、人数多,一旦未达成和解或是出现企业负责人“跑路”的情形,容易引发群体性诉讼,给诉源治理工作带来巨大的压力。

  为妥善处理该类群体性纠纷案件,余姚市人民法院积极与教育局协作,针对争议早了解、早介入、早解决,将矛盾以最快速度化解。


案例四

商品房销售中介隐晦身份价外收费

法院判决退款付息,司法建议促专项整治

  慈溪市某置业公司与某电子商务公司签订合作合同,委托电子商务公司销售房屋,约定不得以任何一方名义收取客户包括服务费在内的任何费用。电子商务公司与某置业顾问公司签订渠道分销合作框架协议,授权顾问公司参与销售楼盘项目,约定除非电子商务公司书面许可,否则顾问公司不得向客户收取任何费用。

  2018年6月,消费者熊某为购买置业公司开发的商品房,根据销售现场人员指示,向顾问公司支付了15万元,并拿到收款方开具的购房定金收据。是年7月,熊某与置业公司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时要求该笔定金抵扣房款遭拒,但称可抵扣车位款。之后,熊某了解到其他购房户购买车位的价格为1万元,要求返还15万元无果,于2021年1月向慈溪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电子商务公司和顾问公司共同返还购房定金15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置业公司承担上述债务补充责任。

  案涉楼盘中存在同样情形的业主共有200余户。

  2018年下半年开始,陆续有购房者向属地镇政府及住建部门反映被告置业公司、顾问公司存在价外收费情况,置业公司出具自查整改报告明确:顾问公司对22组购房户以车位定金形式收取的价外款300余万元予以退还并已最终落实,置业公司承诺若剩余客户发生违规收费情况按该批业主处理方案执行。  

  2019年9月12日,被告置业公司向部分业主出具承诺明确:若法院生效判决退还款项,申请执行后,电子商务公司与顾问公司没有赔付能力的,未执行到位的款项,置业公司承诺先行垫付,支付时间为法院发出执行终结裁定后10日内,最晚不超过自申请执行之日起1年内。诉讼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交通费及住宿费由置业公司承担。之后,置业公司于9月25日,向属地镇政府出具承诺书明确:涉案楼盘项目向全体业主以挂号信方式告知,此次价外款事项后60日内,存在相同被顾问公司收取价外款情形的,置业公司根据法院判决,按59户业主承诺书要求执行,提供相应担保金额,由属地政府监管。

  2020年9月,慈溪法院对首个案件作出判决,判决被告顾问公司返还15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被告置业公司按其承诺对顾问公司收取的款项经执行未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付款责任。

案件评析

  该系列案件中,被告顾问公司在销售过程中不明确表明其中介身份、与置业公司销售人员着装混淆且假借“车位优惠”名义价外收费并出具定金收据。

  置业公司与电子商务公司之间的合作合同,电子商务公司与顾问公司之间的合作框架协议均约定了不得向购房者收取任何费用,顾问公司以定金名义收款且未交付给置业公司的行为,超越了其委托销售的权限,置业公司也未对顾问公司的收款行为进行追认,故原告有权要求被告顾问公司返还该款项并支付相应利息损失。

  关于被告置业公司,因其多次以承诺书、整改报告等形式承诺对顾问公司收取的款项承担补充付款责任,故其应依照承诺履行义务。至于被告电子商务公司,因其自身遵守约定,没有向购房者收取费用,且未指示顾问公司进行收款,故无须承担还款责任。

  针对房地产市场频繁出现的以各种名目价外收费的乱象,法院向住建部门发送加强商品房销售现场监管的司法建议,住建部门复函采纳了司法建议并已开展专项整治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