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鄞州区姜山消保委调结一起全屋订制纠纷

发布时间:2022-08-22     发布人:

近日,宁波市鄞州区姜山消保委调解了一起全屋定制引发的消费纠纷,成功替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109500元。

【案情简介】

去年6月消费者陈女士与辖区内一家木业公司签订了一份总价109500元的全屋定制供货合同,合同约定柜门板材厚度1.8cm。今年5月付清全款后,该木业公司安装人员上门安装,在安装柜门过程中陈女士发现有些柜门还没安装已经大幅度变形且柜门实际厚度变为2.2cm,与合同约定不符。多次要求更换成1.8cm的欧松板,该公司采取逃避态度不予理睬,无奈下向姜山消保委投诉。

【处理过程及结果】

鄞州区姜山消保委接到投诉后,及时联系木业公司负责人及消费者调查了解相关情况。随后组织双方进行调解,陈女士提供了全屋定制合同和门板实样图片,木业公司承认,由于相关人员的疏忽,导致消费者定制的尺寸不附合要求,为减少损失,只同意更换变形的门板,并对陈女士作相应的补偿,陈女士认为柜门变厚不仅影响美观,而且不利于使用,对此不认可;工作人员耐心的做经营者的思想工作,同时宣讲《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中的相关内容,通过调解人员的努力,最终木业公司同意更换全部的柜门板。

案例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本案中,消费者看到样品的颜色、质量,对此满意后才选择定制。但因经营者交付的家具与约定不符而产生纠纷,导致消费者无法如期入住,经营者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消费提示】

鄞州区姜山消保委提醒消费者在定制家具时,应签订规范的合同,合同要详细写清订制家具的规格、尺寸、细分金额、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及违约责任、保质期限等内容;同时要尽量选择有实力的、信誉度高的商家;收货时仔细查验产品是否与合同约定相附;出现问题时保留证据,及时向相关部门投诉,维权自已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