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鄞州区消保委] 房屋噪音超标业主有权要求退房
案情回放:
2009年4月24日,王先生从一开发商处预订了一套商住房,2010年4月办理了交房手续,2010年5月上旬办理好房产权证。同年10月,王先生将该房屋在中介挂牌出租出售,来看房的人到是不少,看后就没有了回应,王先生不知个中的原因。今年2月份终于等来了一客户,并签下了承租合同,但合同签订后第二天,承租人就要求退租,说是房屋噪音太大,根本无法使用。这下王先生急了,到自己的房子去实地察看了一下,发现自己的房屋旁边就是货梯机房,运行时房屋震动明显,噪音特别大,无法居住和办公。这令王先生难以置信,因为当时购房时合同和图纸上都没有标明这套房屋的旁边就是货梯机房,也怪自己当时太大意,没有去仔细看一下房子。现在原因找到了,但能不能退房,王先生心里没底,于是向鄞州区消保委进行投诉,要求退房返还购房款,并赔偿损失。
鄞州区消保委就这一投诉开展调查,王先生提供了一份由环境监测部门作出的监测报告,鉴定结果为噪音超标。鄞州区消保委据此认为,开发商有义务保证其所交付的房屋符合设计规定的用途, 可供正常使用,现货梯机房噪音超标,导致王先生所购买的房屋不能正常使用,王先生有理由要求退房。但在与开发商沟通过程中,双方因损失赔偿问题达不成协议,致使问题久拖未决。眼看问题解决无期,王先生心急如焚,灵机一动,不如把房屋卖掉算了。于是通过中介找到买家叶女士,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卖掉了这套房子。叶女士觉得这么便宜买到房子很庆幸,但是当发现房子噪音这么大,不能正常使用时傻了眼,但是房产证已经办理过户手续,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向宁波市消保委求助,要求退房。鄞州区消保委在接到宁波市消保委的转办单后,对二起投诉进行了合并处理,问题的最终症结还是要求开发商能作退房处理。最后经过鄞州区消保委多次协调,开发商同意退房,并补偿经济损失,三方达成退房协议。至此,一起复杂的房产买卖纠纷得以解决。
本案中,王先生购买的房屋本身虽然不存在质量问题,但是房屋除本身的建筑结构还应包括环境及噪音。根据《住宅设计规范》的要求,住宅允许噪音级为昼间应小于或等于50dB,夜间应小于或等于40dB,现王先生的房屋紧靠大楼内的货梯机房,发出的噪音超过了国家规定的标准,导致该房屋不能正常居住和办公使用,也就是未达到购买正常使用目的,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规定,“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可以解除合同。开发商在本案中未就房屋的噪音问题作出明示,存在违约责任;消费者对购买的房屋未作仔细的察看也有一定的责任。法律对于购房合同解除后的经济赔偿问题没有明确的标准。王先生提出的退房要求可以得到法律的支持。
近年来由于各种因素,业主购房后要求退房的纠纷越来越多,主要涉及套型、面积误差;变更规划、设计;房屋主体质量不合格或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或因购房合同无效等,消费者可以依照我国《合同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是如果业主所购房屋虽存在墙体裂缝、轻度漏水等质量问题,但尚未达到“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这一严重程度,只能要求开发商在保修期内承担修复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