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鄞州区消保委]宠物寄养几多愁,消协助力解烦忧

发布时间:2021-08-09     发布人:

 

宠物寄养几多愁,消协助力解烦忧
-----鄞州区成功调处一起宠物猫寄养消费纠纷案
    7月22日早上,鄞州区贺先生将寄养在某猫社的宠物猫接回家,当日下午猫死亡,贺先生与猫社协商赔偿未果,进而向鄞州姜山消保分会求助。  
据了解,该猫为布偶猫品种,是贺先生一年前在上海花费1.3万元购买所得,7月14日,贺先生外出旅游,将猫寄养于某猫社,每日费用70元。7月19日旅途中,贺先生接猫社电话,说猫身体出现不适,要求将猫取回。待贺先生旅行归来,接猫回家后,发现猫的病情比较严重,送医抢救不及死亡,经尸检,初步诊断死亡原因为肾衰、低血糖。
贺先生认为,猫送去寄养时情况良好,回家后因故病死,是寄养过程中猫社照顾不周造成,应赔偿买猫的费用及丧葬费共计1.4万。猫社强调,猫出现不适,第一时间通知贺先生,让其接回家治疗,已尽到了告知义务,不应承担责任。双方各执一词,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故请消保分会调处。

(鄞州区姜山消保分会正在核查有关资料,进行双方调解)
经查明,贺先生在寄养猫时,并未向猫社出示猫的检疫证明,说明猫的健康情况,且猫在寄养时已出现轻微病症,同时查明猫的实际购买费用为9000元。猫社在收寄时,未与贺先生签订寄养合同,出现病症时也未第一时间医治。
消保分会工作人员理清原委,明确责任,认为本案中,贺先生没有向猫社说明猫的实际健康情况,致使猫社等同一般情况寄养照看,且在猫社通知猫出现不适,要求将猫取回时,没有及时取回治疗。猫社作为专业的寄养机构,在收寄时,未对前来寄养的猫进行检查,并应对猫是否患病具有一定的分辨能力,对于猫产生的不适症状未妥善处理,有义务和能力避免该事故的发生,应承担赔偿责任经消保分会细心工作,耐心调解,明确双方各负50%责任,猫社赔偿4500元给贺先生,双方表示认可。
目前,国内宠物市场体量庞大,发展迅速,已成为新的消费增长亮点,但由于行业法规不完善,标准不健全,宠物消费纠纷呈现逐年上升趋势,消保委提醒广大消费者在宠物消费中应注意:
一是签订书面协议。宠物消费时要签订相关协议,防范法律风险。尽量将协议内容细化,比如宠物的种类、外貌、健康状况、寄养时间、清理、喂养费用以及寄养期间发生宠物生病、受伤、丢失、伤人等情况注明由谁负责。
二是查看资质条件。注意查看经营资质许可情况和从业人员证件情况,选择操作流程规范、卫生条件达标、信誉好的宠物经营场所确保宠物得到专业的照顾和服务
三是积极索票要票。在购买宠物商品或者服务时,索要保留相关消费凭证,以便维权止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