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洗涤(染)行业消费纠纷解决办法
发布时间:2022-07-21
发布人:admin
为了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洗涤(染)行业经营行为,公正、合理地解决洗涤(染)行业中出现的消费争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结合本市洗涤(染)行业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凡本市从事洗涤(染)行业的经营者均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本办法。
第二条 经营者营业执照应当悬挂在店堂醒目处,且明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投诉电话等,接受消费者的监督。
第三条 经营者在承接消费者送洗衣、物时,应将衣、物上破损、磨损、色花、虫蛀、起毛、发白、发霉、钩丝、掉钮扣等疵病,以及经过洗涤加工后产生的后果与消费者事先声明,并在取衣单上注明。若发现漏检情况,必须保留衣物原样并在3天之内与消费者取得联系,否则,对产生的后果由经营者承担。消费者取衣物时,应当场检验洗涤加工衣物的各项质量及数量,如有漏检质量问题,可保持原标签凭证,在3天之内向经营者交涉,逾期作自动放弃处理。
第四条 对衣、物上不能洗去或洗后更加明显的污渍经营者应事先向消费者声明,并在取衣单上注明具体部位,经过洗染后仍留有污渍,经营者将不承担责任。对于在取衣单上没有注明具体部位,经过洗涤后仍留有的污渍,经营者应予重洗。
第五条 在消费者有特别要求的情况下,违背洗涤标识洗涤的,消费者必须在取衣单上签名,如果造成衣、物损坏经营者不负责任。对消费者没有特别要求而经营者违背洗涤标识进行洗涤而造成衣物损坏,经营者负责赔偿。
第六条 凡属于衣、物面料或制作等本身的质量问题以及洗涤标识错误而造成衣、物缩水、硬化、倒毛、掉毛、起泡、褪色、镶拼衣服串色、掉色、搭色以及钮扣变形、褪色等现象,经营者应为消费者提供无过错证据并协助消费者向经销商或厂方索赔。
第七条 消费者送洗衣、物逾期不取的,经营者应在20天内通知消费者,超过保管期20天,每件衣、物每天加收0.5元,半年以上经营者有权作无主处理,并告知消费者。对经营者按规定时间逾期不交的,亦按每天每件0.5元给消费者赔偿。
第八条 干洗店无干洗设备,水洗冒充干洗,利用假冒伪劣设备欺诈消费者行为,经营者应以洗衣费的2倍给消费者赔偿。如发生洗涤事故,则按衣物的原价2倍给消费者赔偿。
第九条 洗涤高档、名牌、价值在1000元以上的贵重衣、物时,消费者可与经营者书面约定采取特殊保值精洗服务,双方事先约定衣物的保值金额(实价)和洗涤方法。保值精洗费不超过约定保值金额的5%,未约定保值精洗的衣、物均按普通衣、物洗涤处理。
第十条 经营者由于管理不善或操作不慎及违背上述各洗涤条款等原因造成衣、物损伤、损坏、遗失及其他事故应负补偿、赔偿责任,具体补偿、赔偿方法如下:
(一)衣、物局部有问题,不影响正常穿着,经营者应负修补责任,并视情给予消费者以所洗衣、物洗涤费2—10倍的补偿。
(二)衣、物丢失、严重损坏、丧失穿用价值,经营者应按衣、物原价凭证或现市场价、评估价,根据衣、物穿着年限向消费者作折价赔偿。折旧率不得超过:一年30%,二年50%,三年70%,超过三年适当提高折旧率。若市场上有同规格、同型号、同品牌的新衣物,经营者也可购新衣物赔偿给消费者,视情向消费者收取10—30%的折旧费。
(三)约定保值精洗的高档、名贵衣、物局部有问题,但仍有穿用价值的,给予修补后,按保值金额30%补偿。丧失穿用价值的,按保值金额全额赔偿。
(四)套装依件计算,衣裤比例为6:4。
第十一条 经营者对消费者作出赔偿的同时应退还洗涤费用,经营者对消费者作出赔偿后,其衣物归经营者所有。
第十二条 在洗涤纠纷中发生难以认定的争议,可与消费者约定送有关部门鉴定,鉴定费先由经营者垫付,消费者提供同等金额担保,最终由责任方承担。在最终责任方明确落实在经销商或生产厂方时,洗衣店与消费者之间的赔偿关系结束,并由消费者与第三方交涉,洗衣店出具有关证明并协助消费者向第三方索赔。
第十三条 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争议,双方先可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通过洗涤业分会解决,也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或行政部门申诉,还可以向消费者争议仲裁办事处申请仲裁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有关法规不符,则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宁波市消费者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原《宁波市服装洗(涤)行业消费纠纷解决暂行办法》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