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网络团购消费争议处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2-07-25     发布人:

第一条  为更好地解决网络团购经营者与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在商品消费交易,服务过程中发生的消费争议,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网络团购交易健康发展,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合同违法行为监管办法》、《关于加强网络团购经营活动中的管理意见》、《宁波市企业信用监管和社会责任评价办法》、《宁波市消费信用评价体系实施<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网络团购是指通过互联网渠道,聚集一定数量的消费者组团,以较低折扣购买同一种商品或服务的商业活动。

第三条  在本行政辖区内从事团购网站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网络团购商品(服务)的供应者(以下统称经营者),在网络团购商品或服务过程中与消费者发生争议时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条  依据本办法处理网络团购消费争议,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第五条  经营者不得利用网络团购实施下列欺诈行为:

(一)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从事网络团购的经营行为。

(二)利用网络技术手段或者载体等方式实施盗用、仿效、抄袭其他网站域名、名称、标识等从事网络团购的经营行为。

(三)以网络团购为幌子,虚构内在的商品、服务,诱导他人参与其网络团购经营行为的。

(四) 发布或者利用虚假信息、诱导他人参与其网络团购经营行为的。

(五)没有正当理由中止(终止)消费者正在实施的网络团购经营行为,或者没有正当理由使消费者不能实施其正常的网络团购经营行为。

(六)采用其它欺诈手段实施的网络团购经营行为。

第六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出具的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发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征得消费者同意的,可以以电子化形式出具。消费者要求团购网站经营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发票)的,经营者应当出具。

经营者应当将团购商品或服务信息、交易记录等原始数据、信息依照相关规定进行保存,保存时间从团购活动结束之日起不少于两年。

第七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订立书面约定(合同),并应明确以下内容:名称、种类、数量、质量、价格、配送方式、交付形式、退换货方式、退款条件、售后服务、违约责任等。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电子合同格式条款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按照公平原则确定交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采用合理和显著的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权益有重大关系的条款,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不得以电子合同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减轻、免除经营者义务、责任或者排除限制消费者权利的规定。

第八条  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不得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不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和企业名称权的商品。禁止从事非法的、欺骗性的有奖促销活动。

第九条  网络团购销售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实行退货、更换、修理(以下称为三包),按照谁经销,谁负责的原则。团购网站经营者与团购商品(服务)供应者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办法规定的三包的责任和义务。鼓励经营者向消费者作出高于本办法的三包承诺。

第十条  三包有效期自交货之日起计算,扣除因维修占用和无零配件待修的时间。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凭发票及三包凭证办理退货、换货、修理等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换货时

(一)严禁将残次产品,不合格产品或者修理过的产品提供给消费者。

(二)换货后的三包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由经营者在发票背面加盖更换章,并提供新的三包凭证或在三包凭证背面加盖更换章。

三包期内(除因消费者使用、保管不当等人为因素致使商品不能正常使用外),发生商品修理的费用均由经营者承担。

第十二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在三包之列,但可以实行收费维修:

(一)消费者未按经营者告知或产品说明书规定正常使用、维护和保管而造成人为损坏的;

(二)非三包责任者拆装造成损坏的;

(三)无三包凭证或有效票证的(但有证据证明所购商品在三包有效期内的除外);

(四)三包凭证、型号与修理产品、型号不符或者涂改的;

(五)相关法律、法规、办法明示的易耗品;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坏的。

第十三条  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销售团购商品或提供服务,不得设定过期后未消费预付款不退或者限定款项只能退回网站账户等限制消费者权益的规定。

第十四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五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因经营不善等原因关门携款逃逸的,由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移送有关行政职能部门处理。

有下列情形的由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列入信用监管记录并扣记相应分值。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所列情形之一,经相关职能部门核实处理后,记20分。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记10分;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记10分;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记10分;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记10分;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记10分;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情形之一记10分;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记10分。

因经营不善等原因关门携款逃逸的,实行一票否决并列入黑名单库。

第十五条  消费者与经营者因网络团购交易发生争议时,应根据合同的约定,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解决,也可以向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或有关行业协会申请调解,或者向有关行政职能部门申诉,也可以依据约定向仲裁部门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宁波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30日后施行。

 

 

 

 

 

相关解释:

一、团购网站经营者属于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团购商品(服务)的提供者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

团购网站经营者与团购商品(服务)的供应者之间发生的争议不适用本办法。

二、团购商品的三包范围目录和标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办法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办法20121220日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