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家具产品(商品)退货、更换、修理责任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经销者、生产者承担的家具商品退货、更换、修理(以下称为“三包”)的责任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和《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宁波市企业信用监管和社会责任评价办法》、《宁波市消费信用评价体系实施暂行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辖区内从事家具商品生产、经销的企业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家具商品按用途分包括:卧室家具、餐厅家具、客厅家具、厨房家具(厨柜)、浴卫家具、书房家具、办公家具、宾馆家具等。
第四条 家具商品销售及售后服务的“三包”实行谁销售谁负责的原则。经销者与市场举办者,柜台出租者终止合同后的“三包”义务由市场举办者和柜台出租者先行承担,然后再向经销者或生产者追偿。
本规定是履行“三包”责任的基本要求,鼓励经销者和生产者制定严于本规定的“三包”实施细则。
第五条 依据本办法处理家具商品发生的有关争议应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公正、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 家具产品生产者、经销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不能保证实施“三包”的,不得销售家具产品;
(二)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要求,符合以合同约定、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三)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标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按《GB5296.6—2004 消费品使用说明 第6部分:家具》、《QB/T2385—2008 深色名贵硬木家具》相关国家和行业标准要求标识标注产品类别、基材标识标注、家具名称标识标注。
(四)消费者定制的家具产品必须签定家具买卖合同,合同中要约定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五)商品出售时,应当检验外观质量,介绍使用维护事项、“三包”凭证(“三包”凭证中应当明确消费者的权利和义务),提供有效销售凭证。
第七条 以削价、奖励、赠予和促销形式提供的家具商品享受“三包”规定。
第八条 “三包”有效期自交货之日起计算,扣除因返厂修理占用的时间。在“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凭有效销售凭证和“三包”凭证办理退货、更换、修理。丢失有效凭证,但能证明所购商品在“三包”有效期内的,仍享有“三包”权利。
第九条 家具商品包退、包换、包修的期限为一年,玻璃、镜子发生自然破损、霉变和雾光的为六个月,深色名贵硬木家具和木料发生活性虫蛀的为二年。
第十条 商品自交货之日起90日内,发生严重质量问题(包括木家具断榫、可视部位明显变形、结构松动严重影响商品使用性能、木料生虫;金属家具焊接点断裂;弹簧软床垫弹簧刺出、严重塌陷、断簧;沙发结构断裂、坐簧塌陷、皮革面断裂等),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退货时,应当按原购买价格一次退清货款,不得收取折旧费。
第十一条 商品自交货之日起180日内,发生严重质量问题,消费者可以选择换货或修理。换货时,应当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规格、型号、同样式的商品。
第十二条 销售按“三包”规定承担修理责任的,省内生产的家具产品应当在收到修理家具之日起三十日内(省外生产的家具产品为四十五日内)修复,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经销者应当在“三包”凭证上如实记录每次接受修理日期、维修所占时间、修理部位、故障原因等情况。经销者未在三十日内(省外生产的家具产品为四十五日)修复的或在“三包”有效期内同一严重质量问题,修理两次仍达不到标准要求的,应当根据消费者要求,负责退货或者更换。消费者要求退货或者更换的,按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换货条件,因无同规格型号、同样式的商品,消费者不愿意调换其他规格型号和样式商品而要求退货的,应当予以退货。
有同规格型号、同样式商品,消费者不愿意调换而要求退货的,应予以退货,对已使用过的商品按最高不超过原购买价格的0.1%。每日收取折旧费。
折旧费计算自交货之日起至退货之日止,其中应当扣除因待修和返厂修理占用的时间。
第十四条 换货时,严禁将属残次产品、不合格产品或者修理过的产品提供给消费者。
换货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十五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提倡经销者上门提供“三包”服务;对应退货、更换、修理的大综商品,经销者或生产者应当承担合理的运输费用。因家具商品质量问题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经销者、生产者应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赔偿。
第十六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实行“三包”,但是可以实行收费修理:
(一)因消费者使用、维护、保管不当造成损坏的;
(二)非承担“三包”修理者拆动造成损坏的;
(三)无有效凭证,又不能证明其所购买的产品属“三包”有效期内的。
第十七条 消费者因商品“三包”问题与经销者、家具市场举办者、柜台出租者或生产者发生纠纷时,应本着公平合理原则协商解决,也可以向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或行业协会申请调解,或者向有关行政职能部门申诉,也可以依据约定向仲裁部门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有下列情形的由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列入信用管理记录并扣记相应分。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所列各项情形之一的记10分;违反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记10分;违反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记10分;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记10分;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记10分;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记10分;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记10分;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记10分、第二款规定的记10分;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记10分;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记10分。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宁波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宁波市家具商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2008年制定的《宁波市家具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废止。
附录A:
家具产品严重质量问题
1、榫结合处断榫或预埋连接件松脱并不可修复;
2、可视部件明显变形;
3、结构松动以致严重影响产品使用性能;
4、有生虫(有极少量不影响外观质量的虫蛀孔,且能证明已经经过杀虫处理的除外);
5、主要零部件断裂或破损;
6、有影响外观质量、结构强度和卫生的腐朽,如:木料或衬垫料霉变腐朽;
7、有影响产品结构强度或外观的裂缝;
8、机构锁定装置失效,影响人身安全;
9、玻璃外露周边未进行磨边处理;
10、玻璃在正常使用状况下破裂;
11、人体接触部位有可能造成伤害的锐角或夹缝(非工艺性),如:弹簧刺出垫面、断簧;
12、革面断裂。
(本规定2012年4月5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