豆腐干未过期 食用时却发臭
2月13日袁先生在一家超市购买了一斤散装豆腐干,支付了12.2元,该豆腐干包装上显示生产日期为2022年12月16日,保质期9个月,第二天袁先生孩子在食用时发现豆腐干发臭,感觉到恶心,当即去该超市要个说法,超市店长承认是商品的质量问题,提出给袁先生退货退款,而对袁先生提出的赔偿要求,超市表示不同意,与商家协商赔偿无果后,投诉到鄞州区姜山消保委。
接诉后,执法人员到现场进行核查。该店货架上仍有少量该品牌散装豆腐干在售,均在保质期内,也未发现外包装损漏现象,超市负责人当场提供了供货商经营资质及进货凭证。随后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该超市判断豆腐干变质发臭原因可能是运输或上货过程中受挤压漏气所致,由于包装非透明,从外包装上无法看出里面食品是否变质,超市认为其已履行相关义务,且豆腐干在保质期内,故只同意给消费者退货处理。工作人员对该超市负责人进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的宣传教育,超市认识自己在经营中存在管理不严的问题,对消费者袁先生进行了赔礼道歉并赔偿4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消费提示】
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购买商品时一定要保留证据、保留购货小票,如遇到购买的食品已发生霉变及其他变质情况或因误食变质食品而导致就医的,要保存好相关的病例以及支付凭证。及时向经营者或厂家反映,如无法解决,向有关部门投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