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水机更换三次仍漏水 经调解商家全额退款

发布时间:2024-03-06     发布人:

     今年1月24日消费者陈先生在某电器经营部买了一台饮水机,可没想到,该饮水机每天都漏水,多次更换新货后,漏水问题一直得不到解决。与商家协商要求退货,商家以三个月内免费换货为由,拒绝退货。无奈陈先生向鄞州区消保委姜山分会投诉,要求商家退货退款。

     姜山消保分会接诉后,进行了调查,商家出示了饮水机三个月内有问题只换不退的店堂公示,辩称只换不退;陈先生表示,商家提供的饮水机前后更换三次仍存在漏水现象,已对该产品的质量产生怀疑,不同意继续来来回回的换机;调解人员认为,该饮水机已更换两次以上仍无法正常使用,消费者可选择退机。经调解,商家同意给陈先生全额退款。

     此起消费纠纷涉及产品质量与商家格式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一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和证明,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或者按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退货;以及《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八条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对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内容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有利于消费者的解释。为此,对商家提出的店堂条款因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予认可;而对消费者提出的退货要求,给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