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买双方有约定  发生纠纷应守诺

发布时间:2024-06-11     发布人:


 

6月2日江女士在某商务时尚皮鞋店为丈夫购买了一双运动鞋,支付了593元,晚上江女士丈夫试穿后发现鞋子不合脚,回想购买时商家口头承诺不满意可退货,同时小票上写有:请妥善保管,凭票退换货的情形。第二天早上江女士去商家退货退款,商家以鞋子无质量问题为由拒绝退款,江女士对此不认可。遂向鄞州区姜山消保分会投诉,要求退货退款。

接诉后,姜山消保分会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调解中发现该店虽然在小票上方备注凭票退换货,但却没有写明期限、条件及方式。江女士同时补充,购买运动时商家口头承诺:鞋子如不合适,可以退换货。而商家辩称,退换货的承诺是针对有质量问题的皮鞋。调解人员认为,商家未能提供证据表明,在小票中标明可退换货存在其他理由,则应当提供无理由退货的服务。经调解人员耐心说法,商家最终给江女士退货退款。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以及《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此起投诉中的运动鞋,虽然未出现质量问题,但商家与消费者有约定无理由退货的口头承诺,商家还在小票中进行了简易标注。因此调解人员认为江女士提出的退货退款的诉求,应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