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6年“3·15金秋购物节”
公益活动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8-03     发布人: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消费者协会(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消保中心:

为深入贯彻“十五五”规划纲要,大力提振消费,全方位扩大国内需求,积极落实《提振消费专项行动方案》部署,扎实推进优化消费环境三年行动,提升消费品质,有效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赋予的公益性职责,增强人民群众在消费生活中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中国消费者协会决定在前两年开展“3·15金秋购物节”取得积极成效的基础上,2026年9月继续开展“3·15金秋购物节”公益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名称

“3·15金秋购物节”公益活动

二、活动时间

2026年9月15日—10月15日,共计31天。

活动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扩大内需、提振消费的决策部署,着力实现以下目标:

一是优化消费供给质量,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引导经营者切实履行社会责任,扩大优质商品和服务供给,更好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

二是提升消费维权效能,增强消费信心底气。强化消协组织社会监督职能,推动消费纠纷源头化解,切实提升消费者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三是创新消费场景业态,释放内需增长潜力。培育打造具有地方特色的新型消费场景,推动线下无理由退货扩面提质增效,规范商品条码使用,为扎实扩大内需、增强经济增长持久动力提供有力支撑。

四是深化消费环境共治,打造“3·15”惠民品牌。统筹推进消费供给提质、消费秩序优化、消费维权提效,努力使“3·15”不仅成为消费者监督维权的节日,更成为消费者放心暖心购物的标志。

四、活动特色

“3·15金秋购物节”公益活动坚持反内卷、提品质、重公益导向,不单纯以折扣、满减等价格优惠为主要手段,而是以“诚信好、质量好、性价比好、购物体验好、售后服务好、投诉处理好”为特色,以秉持公益、质量优先、消协倡导、经营者自愿为指导原则,不收取经营者费用,向广大消费者提供可信赖的产品和服务,由消协组织加强社会监督,推动优化消费环境,让消费者更有获得感。

五、活动形式

“3·15金秋购物节”公益活动由线下和线上活动组成。

(一)线上活动。线上活动通过大型电商平台开展,于2026年9月15日0时开始,参与平台应设立“3·15金秋购物节”公益活动专区并使用活动标识,在页面显著位置明示参加活动的商户、品类和优惠举措。活动前期,平台可先行推广活动内容、暖心承诺、购物指南等信息,提升消费者的购物意愿。

(二)线下活动。线下活动主要由经营者在当地消协组织的指导下,在重点商圈、特色街区、线下无理由退货商家、商场门店(柜台)等线下场所开展,也可由当地消协组织统一举办相关活动。参加活动的经营者经消协组织审核后,在门店(柜台)等经营场所或相关活动中张贴“3·15金秋购物节”活动海报,明示参加活动的商品服务品类和门店名称。

六、经营者参加活动的条件、申请及审核

(一)参加“3·15金秋购物节”公益活动经营者条件:

一是参加活动的商品自2025年以来,没有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情况、没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舆情;

二是参与活动的商品原则上应规范使用商品条码,确保商品来源可溯、信息可查;

对于“消费查”入驻商家、放心消费创建(示范)单位、“全国消协智慧315”投诉平台的和解企业、部分省份推出的“伴手礼”企业以及参加过2025年“3·15金秋购物节”的经营者,予以优先考虑。

(二)经营者参加活动应提交以下材料:

1.经营者申请表;

2.经营者承诺书;

3.活动宣传海报。经营者活动申请通过审核后,使用消协组织提供的模板制作活动宣传海报,海报内容应与《承诺书》一致,并将参加活动的商品服务品类、优惠举措和经营者门店等清晰明示,经营者名称、logo应与消协组织名称、logo大小、字号相同。活动海报须经消协组织审核通过后方可使用。

活动结束后需提交活动成果汇总表。

(三)经营者条件审核

经营者必须经消协组织审核通过后方能参加活动。消协组织主要审核:经营者是否符合资质条件;经营者作出的优惠举措是否让消费者有明显的获得感。

1.中消协负责全国龙头性经营者(含平台)的申请、审核,优先选择2024年以来参与“3·15金秋购物节”公益活动的经营者。

2.各省、副省级消协组织负责辖区内拟参加活动的经营者(含平台)的审核。必要时,省级、副省级消协组织可以授权地市级消协组织负责对其辖区内经营者的审核。

七、活动专用标识和宣传海报的使用

中消协向各省、副省级消协组织和参加活动的全国龙头性经营者提供“3·15金秋购物节”公益活动海报模板。审核通过的经营者,可以使用“3·15金秋购物节”公益活动海报。经营者宣传海报由专用标识和以下内容构成:(1)加入活动的经营者名称及参加的商品服务品类、优惠举措、门店名称;(2)经营者售后服务电话、“全国消协智慧315”投诉平台二维码;(3)活动期限;(4)冒用“3·15金秋购物节”公益活动标识的法律责任;(5)明示公益性活动属性,消协组织不收取经营者费用,消协组织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但不对商品和服务质量等担保。

活动专用标识和海报仅限在网页、经营场所或相关活动中使用,必须完整使用,不得将部分内容单独分割使用,不得擅自更改、增减专用标识和海报中的内容,不得误导消费者。活动专用标识不得用于具体的商品和服务。

“3·15金秋购物节”公益活动结束后(2026年10月16日0时起),经营者不得继续使用“3·15金秋购物节”公益活动专用标识、海报进行商品和服务商业宣传、促销等营利性行为。

八、活动监督

消协组织应依法加强对参加“3·15金秋购物节”公益活动的经营者进行社会监督,重点监督经营者是否兑现公开承诺、是否存在内卷式恶性竞争、是否违规使用“3·15金秋购物节”公益活动专用标识以及是否存在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对参加活动的经营者未兑现承诺的,中消协、各省、副省级消协组织应及时约谈并督促其整改;整改不力、拒不改正的,取消本次活动资格;对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坚决予以曝光并取消今后参加消协组织相关活动的资格;涉嫌违法的,移送行政机关依法查处;情节恶劣的,消协组织支持消费者起诉或提起公益诉讼。

九、活动宣传推广

“3·15金秋购物节”公益活动既是消费优质商品活动的集体呈现,更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集中展示。各省、副省级消协组织在活动期间应主动联系主流媒体,积极说明活动意义和工作安排,吸引媒体参与,加强宣传报道,扩大活动影响,借助广播、电视、报刊、网站、新媒体等各种渠道进行广泛宣传,突出宣传活动的宗旨、亮点和成果,不做歪曲报道。同时提前做好舆情分析和预案,抓好关键环节和时点,切实提高对敏感问题的反应能力,积极稳妥处置舆情风险点,为“3·15金秋购物节”顺利举办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各省、副省级消协组织可自主安排宣传形式,提前做好预热活动。

十、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活动意义。提振消费既是当前扩内需、稳增长的重要抓手,也是中长期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大举措。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积极扩大国内需求”“创造更多消费场景,持续释放消费和投资潜力”。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在部署2026年重点任务时,把扩大国内需求摆在首位,强调“深入实施提振消费专项行动”“扩大优质商品和服务供给”。开展“3·15金秋购物节”公益活动,倡导企业向消费者推出好产品好服务,用高质量供给创造有效需求,推动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为消费者创造放心暖心的消费环境,更好满足消费者多样化、高品质的消费需求。各地消协充分认识此次活动的意义,凝心聚力,动员全社会为优化消费环境、全方位扩大国内需求贡献消协力量。

(二)加强组织领导,认真筹划抓好落实。扩大内需不是权宜之计,而是战略之举。各省、副省级消协组织要高度重视,加强对“3·15金秋购物节”公益活动领导。各地消协组织应充分发挥理事单位、理事作用,积极商请相关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共同参与到活动中来。要主动向市场监管局、政府相关部门汇报,争取有关领导、理事的关心支持。同时,各地消协组织可结合当地实际,自主制定富有地方特色、符合当地发展需要、切实可行的活动方案,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推广,积极推出沉浸式消费体验等地方特色活动,打造新型消费场景。在活动开展中,要坚持求真务实,坚决反对形式主义,不搞形象工程,禁办无效低质展会,厉行节约,不得铺张浪费。

(三)强化监督管理,重点把控舆情监测。消协组织应依法对参加“3·15金秋购物节”公益活动的经营者进行社会监督,及时发现经营者的不良行为,防止个别经营者利用“3·15金秋购物节”公益活动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消协组织的良好信誉。对于活动中可能出现的假冒“3·15金秋购物节”公益活动名义、logo等行为,各地消协组织要积极行动,迅速向有关部门反映,通过媒体曝光揭露批评,情节恶劣者要坚决追究其法律责任。活动结束后,对继续使用“3·15金秋购物节”公益活动名义促销的经营者要及时沟通,制止其行为。

(四)做好投诉受理工作,从严处置违规行为。各省、副省级以上消协组织,对参加“3·15金秋购物节”公益活动的经营者,本着“谁审核谁负责处理投诉”的原则,安排专职人员受理消费者投诉,做好与经营者的投诉处理对接工作,督促经营者7日内有效化解消费纠纷。对违反承诺以及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经营者,各省、副省级以上消协组织应视具体情况,通过约谈、揭露批评、取消资格等方式进行处理。

(五)合理规划时间步骤,及时反馈总结。活动筹备阶段,各省、副省级消协组织要制定并完善活动方案,组织经营者积极参加,确定主要开展活动的经营者及其承诺举措,对活动及时宣传推广,提升消费者的参与度。活动期间,组织各经营者按照既定方案营销推广,吸引广大消费者踊跃参与,媒体及时报道购物节进展。活动结束后,各地消协组织请及时汇总本辖区开展的有关工作情况,并于11月6日前上报我会。我会将对各省市开展活动情况以及取得的成效进行汇总,对表现良好的地方消协组织和经营者作为典型积极宣传推广。


附件:

附件1、经营者申请表.docx

附件2、经营者承诺书.docx

附件3、活动宣传海报式样(消协组织).docx

附件4、活动宣传海报式样(消协组织 经营者).docx

附件5、活动宣传海报式样(消协组织 经营者活动举措).docx

(备注:上述活动宣传海报矢量图另行发出)



中国消费者协会

2026年7月 10 日